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集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学习宣传老龄事业法律法规,募集资金,资助老龄事业,协助政府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肆佰万元人民币,来源于政府资助和法人、自然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大院,邮编2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
(二)宣传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创办和资助与老龄事业发相适应的社会福利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老年服务设施及机构;
(四)协助政府做好老年福利、服务工作;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人员;
(六)开展与境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十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热爱、关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并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复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并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四)切实履行职责,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