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性基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政府资助;
2、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
3、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
4、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5、基金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把募集资金工作与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美德和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自觉自愿的予以捐赠。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
2、接受捐赠工作由秘书长和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执行基金会制定的款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除接受法人、自然人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向公众公开开展义卖、义演、义赛、义拍及专项公益募捐活动,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尊重捐赠人意向原则。资金使用时,定向捐款由基金会秘书长根据捐赠意向会同资金项目部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捐赠者。非定向捐赠资金,公益支出100万元以下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经理事会批准。
2、专款专用原则。凡本会决定资助和定向捐赠资助的公益事业的款项,任何法人与自然人不得挪作他用。由监事会监督落实,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3、凡本会资助的公益项目,由本会监事会实施全程监督。基金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披露。
四、资金使用范围 。
1、创办和资助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益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老年产业、老年服务实施及机构等;
2、协助政府做好老年工作,开展老年特殊群体的救助等活动。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3、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人员;
4、开展与境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基金会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以前编制第二年的预算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长会同资金项目部按计划组织实施。预算计划内资助项目由分管副理事长负责审批。预算外资助项目,应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公益支出的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民政厅备案;超过100万元的,备案时需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意向协议书。
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民政厅和理事会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经民政厅备案。
六、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两名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财务。
2、资金筹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3、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