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江苏省地方性基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老龄事业发 展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由本会管辖的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 会、办事处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定要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分会或办事处一般由 当地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报省民政部门备 案。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审批,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定。分会、办事处的负责人,由申请地 提出,经本会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备案;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会 审批,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内部机构和人员,由分支机构根据职能、任务自行 设定,报本会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和任务。经本会授权,分会、办事处在所在 地履行本会职能。其主要任务:
(一)宣传老龄工作,反映老年人的诉求,为党委、政府做好老龄工 作当好“参谋”;
(二)多渠道募集资金,努力壮大自身实力。合法理财,盘活资产, 增加收益;
(三)搞好项目建设,开展与民办养老机构、养老产业的合作;
(四)积极发挥对民办养老企业的协调作用,引导、促进民办养老企 业健康发展;
(五)资助特殊困难老年人。 专业委员会主要开展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侧重资金募集和项目合 作。经本会授权,也可从事与老龄事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其负责人领导下,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处 理日常事务。遇下列重要事项,须得到本会批准或授权:
(一)以本会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协议;
(二)重要公益活动的举办;
(三)募集资金的处置;
(四)项目投资决策;
(五)对有关人员的奖励;
(六)其他应当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分支机构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资金进 出需通过本会账户,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实行负责人“一支笔” 审批。收支情况将通过本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分支机构募集的资金和其他收益,除用于业务、办公支出外, 其余主要用于老龄公益事业。办公、业务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 需要,每年由各分支机构明确比例,并列表报本会,经本会核准后使 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财产依据“谁投资、谁管理、谁所有”的原则办理,对 本机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如因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 后果,均由分支机构和有关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对印章使用要建 立批准和登记制度,实行责任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半年应当向本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年未,本会 将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资金募集、使用情况; (三)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会指令,限期整改仍无明显 改进的,本会将予以撤销登记,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 长期不开展工作,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开展工作的; (三) 对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本会声誉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