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凡是捐赠给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或基金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用于“老年希望工程”或老龄事业的善款,不论数额多少均在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网站或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鸣谢。
第二条 捐赠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在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并鸣谢,定向捐赠给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捐赠资金在10000元以上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在江苏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鸣谢,由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捐赠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在江苏主流媒体上公布并鸣谢,由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敬老之星”牌匾。
第五条 捐赠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在江苏主流媒体上公布并鸣谢,报请江苏省民政厅或江苏省老龄办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敬老楷模”牌匾。捐赠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还可在相关养老机构立铭牌,作永久保存,教育后人。
第六条 捐赠者需要捐赠发票的,由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开具接受捐赠发票,捐赠人凭捐赠发票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4年4月30日